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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宁网 时间:2011-05-09 21:27
正义与当事人主义
周泽雄
法庭是兑现正义之所,司法正义又和事实真相息息相关。

法庭是兑现正义之所,司法正义又和事实真相息息相关。通常,只有在真相得到合法揭示之后,法庭才会依法作出宣判,人们也才可能提到“正义得到了伸张”。这里的“合法揭示”,专指经由程序正义得出的真相,其中不应存在任何疑点,一切存在“合理的怀疑”之处,都必须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由此我们得出两个关联性结论:其一,离开了真相,司法正义无从谈起;其二,离开了程序正义,一切真相均归无效。也正因此,程序正义构成了司法审判的起点和基石。

泛泛而言的正义,常会成为一种危险的蛊惑。在法庭上,正义往往是这样一种东西,它看上去如此美好,又具有无可比拟的神圣感和威慑力,以致没有人愿意放弃对它的攫取。通常,公诉人尤其喜欢以正义面目示人,他们最擅长把正义高调宣称成囊中之物。究其实,正义是否归属某方,从来不取决于一方的声称,人们只能依据程序正义加以判断。历史告诉我们,即使那些最为臭名昭著的司法恶例,当年也曾被竭力涂抹成正义之声。经验还告诉我们,当正义的声浪过于洪亮,以致人们误以为司法程序已经无需讲究时,法律最可能遭到劫持。再往深一层看,实情还可能是这样的,当一方决意背弃程序正义时,他更可能把正义之声吼得震天响,以便人们在刺耳的正义分贝中丧失理性和判断力,迷迷瞪瞪地认同他的指控或反驳。只要程序正义遭到轻忽,那么,无论控辩双方中的哪一方,他嘴里的正义越高昂,正义看上去也就越像一种诈术。

可见,正义固然具有先决的重要性,让正义逗留在口头上,恰恰是最需要警惕的,也最可能走向不义。“自由呵,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这是罗兰夫人的著名遗言,若把“自由”替换成“正义”,想必更加切题。既然善良的人和无良之辈都在声称追求正义,我们在考察正义时,装出一副对正义视而不见的态度,同时把目光贯注于程序正义上,反而会更加接近正义。西方司法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说的就是这个。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文明社会一致认可,逻辑的结果是,我们不能再把以检方(包括其背后的警方)为代表的公诉人预设为正义了,因为倘若如此,我们顿陷自相矛盾之境,好像之前声称的“无罪推定”,乃是一种虚伪。是故,当事人主义假定,在司法结论做出之前,不妨将控辩双方视如一场平等的竞赛,公诉人理应正义不等于公诉人天然正义,泛指或统计数据上的被告多半有罪不等于此刻正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个被告必然有罪。具体到任何一桩指控,将控辩双方一视同仁地假定成两个竞技场上想赢怕输的对手,最多只会带来字面上的不恭,实质却会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人们不因检方的庄严形象而预表信任,不是藐视检方,而是为了避免这一点:万一他是无辜的呢?现代司法的精髓是宁纵毋枉,冤枉一个无辜者所带来的损害,有时甚至是无以复加的,因为那会使得每个守法公民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

当事人主义所假设的控辩双方平等,也是相对而言的,双方实际拥有的能量和资源仍然天差地别。刑事诉讼中以警方、检方为代表的控方,行使的乃是公权力,并且花费纳税人的钱,他们的资源近乎无限,而被告可以寻求的法律援助,一般仅限于律师,被告还得自己掏钱。既然双方力量如此悬殊,在司法原则及实践中,强化律师的职能,同时强调某些必要的原则(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遂成必不可少的一环。在法庭上,律师是被告唯一可以借重的司法保护,倘若律师的辩护环境遭到削弱和破坏,则法律的天平不再,公诉方是否成为失控的野马,百姓——不是公民——只能祈求菩萨保佑了。

人们惯常以为,可以请动大牌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最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这份认识有可以理解之处,正如一位美国律师所言,“合理的怀疑需要不合理的价格”,但它也会诱导人忽略如下事实:再牛的被告,在检方面前也是弱势者。拿请得起史称最牛律师辩护团的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为例,他用无数金钱买到的法律援助,与控方相比,仍难脱寒碜。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阿伦?德肖维茨教授告诉我们:“可以肯定地讲,检方在辛普森案所花费的各项资源绝对远高于辩方。辩方有一打的律师,而检方几乎用了四打的律师。……辩方只有几个调查人员,而检方则能够获得整个洛杉矶警局、联邦调查局、芝加哥警局、甚至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援——数万名的人力。”在法律的游戏规则下,控辩双方中无论哪一方倒下了,法律都将成为胜利者。一旦失去这份对抗,无论谁赢了,倒下的都将是法律。

法庭是正义的兑现之所,但法庭并不必然兑现正义。如前所言,司法正义不能脱离庭审真相而立,而真相是否大白,无人敢打包票。真相取决于诸种因素,其中有些因素还是非人力的。设若法庭把正义视为唯一和最终的目标,它必然会鼓励一切有助于揭示真相的行为。我们知道,刑讯逼供偶尔也会有助于揭示真相,大范围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比如大面积地布置各种监视、监听设备,无所顾忌地实施各种搜查,多半也会有益于真相的揭示。但人们得到了什么呢?随着个人权利遭到全面侵犯,个人自由和个体尊严也随之荡然无存,人们势将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所以,允许甚至容忍有些真相无法揭示,允许甚至容忍有些罪犯逍遥法外,较之因真相揭示而带来的正义伸张,有时更加重要。人们不强求法庭兑现正义,并非正义不重要,而是我们还有其他重要原则,它们不能葬身于追求真相的过程中。

如何保障这一点呢?站在公民而非百姓——更别提臣民了——的立场上,只有法律,只有恪守程序正义的司法程序。程序正义从来不能保证所有罪犯都得到惩罚,但它可以保证无辜者不会横遭构陷,它更可以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使公民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毕竟,再没有什么危害,可以大过公权力的放纵,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所言,“当政府害怕时,人民便有自由;当人民害怕时,政府便是暴政。”

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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