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下的状态做观察,所谓的“城郊结合部”就是经典意义的“贫民窟”。这样的地域,按照当下的城市建设思路看,属于由乡村状态向城市化转移的过渡形态,随着城市发展,终究要改造成为城市或卫星城。若以产权状态分析,城市的这些边缘地带,既不受所谓宅基地法条的钳制,也未为国有土地法条统辖。但土地产权的形式很规范,人们按照自己在自然形成的惯例识别并维护相互间的产权关系,这些惯例是习俗而并非法律。
没有条文法律也依然能稳定处理产权关系,这分明不符合当下的法治立意,但符合传统。这个传统就是,良俗就是法律,且良俗优于并可以先于法律。转变过程中的乡村,传统的乡村制度依然有效,家族、宗族以及承袭下来的规范与状态,保证着村民那些并不合法的固有权利。随着土地财产可以市场化地体现为资本财富,这些权利和习俗成为村民本能的产权知觉,并觉得神圣不可侵犯,“城郊结合部”式的“贫民窟”就出现了。
而一旦这些权利不是不可侵犯,比如赋予崇高的名义以“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之,或者以“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神圣信条改造之,再或者以“经营城市”的宏大景象改造之,这些“城郊结合部”的“贫民窟”势态,顷然间就能被吞噬或者荡平。而侵犯权利的最直接手段就是法律,法律规定,一旦被政府规划,土地就成为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不再。法律不承认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可以拒绝政府对这爿土地的权力伸张,也不承认村民对土地的权利属于民事事务,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管辖。
城乡两立的户籍管辖制度,使得政府认定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就在于户口性质的归属。一旦归属于城市户口,那么土地就归属于城市。而实现这性质归属,只需要拿出自己作出的批文与规划,城乡转变的历史过程就可以须臾完成。而人类城市的变迁史讲述的不是这个道理,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一套并非向特定群体提供的开放环境。一旦拥有了这些公共物品,那就是城市,反之则是乡村。
在这个事理下,只要政府提供了公共物品,比如管网与道路设施,比如环境卫生与治安管理,比如绿化、环保、公园、教育等等,这大致就是城市了。在城市初期时代,首当出现的就是公共的厕所和澡堂,而乡村中的茅房反倒是各家私有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水房是共享的,在一些地方家家可以到街巷的水房去购买开水,不必自己专烧。正是因为这些公共物品与共享物品为居民提供了有效率的公共和商业服务,城市才成为人类生活的必要和必然。
综上可见,在不改变土地原有产权的情形下,乡村完全可以转变为城市,如果确实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话。而且估量一座城市,其根本就在于是否有这充分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应,然后才是有否充分的商业化的服务和环境供应。在角色选择上,公共物品和服务并不是专向特定对象服务的,因而只能是免费的,并尽可能地让更多人免费享用,这就是经济学所称的“搭便车”,所以,这类物品和服务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提供。
显然,以公共物品和服务来考量,政府应当向城市所有缺失或供应不足的地域提供这些物品和服务,而并非仅仅向特定的地域提供,无论这些地域的土地产权归属于谁。这个意思是说,除却财政能力的限制,政府不可以土地产权或利益归属为先决条件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当然也不可以户籍归属为条件。若行政能力不足以提供这些公共物品与服务,那么,则许可该地域的居民实行自治,自主实现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
如果政府真正按照这个准则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土地所有人就必然追寻市场和资产增益的准则来经营这方土地,提供区域内方能享用的共享物品和服务,俱乐部会员制的或者纯粹商业方式的物品与服务。这个意思是说,根本无须政府积极主导,稳定的土地权益制度决定,土地所有人有天性本能来追求土地的升值与增值。这个现象完全可以从当下房屋租赁关系中证实,几乎所有房主都会为租用提供包括冰箱、电视、灶器和家具的物品。
但凡提供超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政府行为,一定是涉足在商业化物品与服务的范畴。在财政一定受约束且资金供应不足的条件下,政府的行为也一定是倾斜的,其实也就是不公正的,并超出政府职责与义务的。在这个准则下,政府的城市改造,若不是仅仅限定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善化,那一定是图谋于商业效益。而商业的物品于服务,应当从市场获得。这个道理实在是,所有商业事项一定是排他的,权利上的排他或受益上的排他。
这样,现代意义的贫民窟,其理解应当是,拥有完备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比如教育设施、比如环境卫生和医疗救助支持,比如通达的消防通道,比如洁净水的供应,比如垃圾收集与处理服务,比如大气环境的清洁,还有路灯、绿化等等。然后清晰界定土地私有产权关系,使得产权人能清楚分享利益相关的收益,保证共享型的小区或地域自治。很显然,若没有与产权相关的权益激励,仅由政府干预,健康有序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代价奇高的,无论是贵族区还是贫民区。
贫民窟,或者贫民区,一定是私物品或服务的不充分或者匮乏。而产权则是清晰的且充分的,比如地主、房主和居户,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等等。消灭贫民窟,只有在土地和房屋产权被消灭或不受法律保护情形下,才能成为现实。否则,没有人能用一个道理来真正搞清,城市改造名目下的过程,真正受益人是地主,房主还是居户,而真正被剥夺的,一定是无房的租户。这个道理决定了,真实有效的产权制度是贫民窟或贫民区赖以存在的基本保证,也正是有效的产权制度,才使得产权人持续投入来维护并提高社区的生活条件。
贫民区或者贫民窟,当然是一个历史过程,或长或短地见证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或者城市化的变迁。“城郊结合部”这个无法灭失的现实证明,贫民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政府强大的或者市民善良的意志,为转移的城市现实。之所以在很多国家正当地并长期普遍存在,社会与政府的经济能力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和政治权力对产权制度的敬畏与恪守,是制度伦理与道德伦理的有效抗衡,当然也是人们由传统乡村世界进入现代城市社会的阶梯,甚至可能是一代人或者几代人来完成的艰辛进程。
这样,以本文的道理,秦晖先生主张由政府“兴建”贫民区或贫民窟,不过是单一逻辑的推定,而真实世界一定是多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