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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宁网 时间:2007-12-09 16:55
自杀是一种权利,但它不属于你,只属于余虹教授和我

朱鲁子

自杀,是需要资格和权利的。朋友,我悲哀你,你尚不具有自杀的资格和权利。而我,我们少数人,已经具有了这一资格和权利。

我对生命的态度和观点引起很多人的不解:他们难以想象,一个对“一尸两命”事件怒不可遏,连续发表九篇声讨漠视人的生命的檄文的人,怎么转过脸来就对余虹教授的自杀大唱赞歌?此人怎么这么矛盾?——他不是疯子就是个卑鄙无耻之人!

误解是不可避免的。有话是必须说出来的。

生命是唯一的,宝贵的,这对于任何人都是如此。珍惜生命,是所有生物的本能。到了“人”这里,珍惜生命,有时会出现极端的、相反的形式——用毁灭生命的方式来达成珍惜生命的愿望。这在历史上并不鲜见。今天,余虹教授以自己的勇敢再一次向我们昭示了这一极端化的思路。

我要说的是,原则上,任何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具体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大事件来说,却并不必然如是。换言之,在关系到具体的人的生命的存废问题上,人们的“权利”并不是平等的。这是因为,现实中,人们的具体生存状况是不相同的,不平等的,亦即,有的人尚处于动物性生存——为活着而活着的阶段,能够活着,就是他们的最大愿望;而有少数人,他们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为活着而活着的阶段,对于他们而言,可以不再以活着为人生的目的,而是把追求更有意义的生活作为自己的追求。在我看来,正是由于现实中人们之间具有如此大的差异,故,我们对于生命,就应该有不同的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处于为活着而活着阶段的人——这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他们应该视肉体生命的保存为第一位的,在这里,“生命高于一切”——对于他们而言,自杀就是“犯罪”,他们没有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而那些已经解决了基本需要的个体,即那些像余虹教授那样的不再为生物性的生存担忧的人,他们应该有更高级的追求——自我实现即为真理、美、尊严而活着,如果现实中他们不能够这样地活着,那么,他们的自杀,就是可以理解的,且对于社会来说就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对于其家庭,则是个重大的损失和悲剧)——它可以让我们冷静并反思,使我们早已麻木的神经强烈地痉挛:这个社会怎么了?——这个社会本质上是个“杀人”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极端地说,就是需要推翻的,毁灭的,不极端地说,则是需要予以彻底改革和改善的。

而社会是什么?——社会就是你、我、他!社会就是“斯芬克斯”!

自杀,是需要资格和权利的。朋友,我悲哀你,你尚不具有自杀的资格和权利。而我,我们少数人,已经具有了这一资格和权利。不过,我对于那些像我一样已经拥有了自杀的资格和权利的人,却没有拥有战胜这个邪恶的社会的能力因而只能可耻地像猪狗一样活着的人,予以极大的轻蔑。可是,我却既不会选择自杀(你可以说我懦弱),又不会像我的同类那样蝇营狗苟,因为,我有较之自杀和无耻地活着更佳的选择,那就是,拿起我的武器,向这个邪恶的社会作殊死的搏斗!——我宁愿在这场战斗中战死,也不会去自杀;但我坚信,我最终会胜利的,因为,我已拥有了战胜这个社会的无坚不摧的核武器!

2007 1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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