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为自己率先跑出教室的行为辩护时,声称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公正的人。就有议论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分析该人行为是否符合自由主义,比如我。当然,也有人不是太认同这个角度,当我认为自由主义同时也是一种道德哲学时,朋友景凯旋不止一次和我说:自由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哲学。这可以对应他在《南方都市报》上的表达:“崇尚自由主要是一种政治思想,而不是一种教人如何生活的人生观。”近日《现代快报》刊载长平先生谈范美忠的文章,亦把自由主义锁定在政治哲学的范畴。该文题目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什么”,内文的回答是“公权力”。
我丝毫不否认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属性,而且自由主义越是往后发展,它的政治哲学的属性越发显明。汉语中的“权利”译自英语中的“right”,权力则译自“power”。自由主义的用力之处不仅在于用国家权力“power”保护个人权利“right”,而且更精彩在于,它以尽可能精确的制度设计,防止“power”对“right”的侵犯(毕竟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容易)。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自由如果是权利不受强制的状态(欧陆自由主义的伯林、哈耶克都持此看法),那么,自由的对立面的确是作为公权力的“power”。
但,这是否就是自由主义的全部?自由主义除了政治哲学的内涵外,就别无他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就不应该用它来分析范美忠事件。因为这个事件与公权无关,有关的却是地震现场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对待。在此,我的看法是,自由主义固有其政治哲学的一面,但它同时还具有伦理哲学的意义。甚至,在其逻辑发生上,自由主义的伦理哲学的意义要先于其政治哲学。
自由主义的伦理含义可以用美国一位大法官的著名举例来说明:你可以自由挥舞手臂,但必须止于他人鼻梁之前。这里的“你”和“他人”的关系,就不是国家权力“power”和个人权利“right”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亦即“right”和“right”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就是伦理层面的。“伦”者,辈也,关系也。“理”者,伦辈之应然也。人与人之间(“伦”)的应然状况(“理”),在自由主义看来就是,你可以自由地申张自己的权利,但却不能由此而侵犯他人,反之亦然。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基本伦理。它的伦理属性在当年严复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充分显示出来。为了让国人理解,严复对书名的翻译是意译,即《群己权界论》。这里谈论自由的权界就不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界限,而是“己”的权利和“群”的权利之间的界限。
如果说19世纪英国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经典《论自由》,基本上显示了自由主义作为伦理哲学的风貌;那么,它与17世纪约翰·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经典《政府论》(下)正好相映成趣,因为后者涉及的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它显示的是自由主义在政治哲学上的诉求。根据这两部经典,可以看出自由主义在学理阐释上的两个基本维度:一是“right”vs“right”;一是“right”vs“power”。两者俱不偏废,方才构成自由主义的完型。另外,就这两个维度而言,伦理性的自由主义在逻辑发端上又要先于政治性的自由主义。国家所以被需要,就在于它作为第三者可以调节权利间的冲突,亦即伦理解决不了的,由政治国家法律解决。这就是自由主义语境中的国家功能。随着它的出现,也才出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