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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宁网 时间:2008-04-17 12:43
坚守神圣准则,不对思想和言论问罪

李大苗

此而言,最极端地乃至法西斯,在正义的法庭上也有不可剥夺的辩护权。

我的某些文字,常被人批语为“读不懂”。码字符,就是为着让他人读懂,但依旧被斥责作读不懂,原因无非有四:一是,为了保持可读性,要尽量节俭文字,过长的文字会令读者乏味;二,所有的文作都有自己的读者选择,有些人读懂了,有些人当然不好读懂;三,网文多是速成之作,疏忽于校对编辑;四是最关键的,那就是有政治避讳,不做有效避讳,给自己惹麻烦无所谓,而弄不好还要牵扯他人,比如网站或博客的经营公司。

所以,这篇文字也要恪守这个原则,即主动照顾避讳。比如用间接的文字来廓清当下的事理,这样的笔法不仅可以,也未必不能做出有效表述;还比如,指魏说赵,读者也一定会明白苦心所在。或者,把具体的事情用抽象来表述,或者把抽象的东西放在具体中打量,等等。就把握的准则而言,就是回避于口实,不令权力拿到把柄。这个事理的根由人所共知,那就是因思想和言论受到权力威胁,是如今依旧存在的现实。

对“思想解放”这个呼吁,我甚不感冒,也作文讲述过。其实,即使借用“思想解放”,那也一定是不以思想问罪。如果真的不以思想问罪,思想何须解放?而若问罪,有罪的思想岂能解放?不对思想问罪,一定不是不对正确思想问罪,而是要不得对错误的,乃至反动的思想问罪。这个意思就是不对任何思想问罪,一切思想都不得被问罪。于是,显然,就一定没有什么“罪恶思想”,也没有什么“图谋”或“阴谋”以及“妄图”之类的指罪。

思想被表述,第一层面就是言论。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者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这样,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者自主决定说什么或者如何说自己的言论,并对自己的言论承担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在这个法理上,“恶毒攻击”是许可的,造谣也是不被屏蔽的,只要以法律使其承担起责任,使得当事对方受到的侵害得到赔偿,这就足可以了。回过头来看以前,反对或攻击毛主席不是罪,反对大跃进也不是罪,反对文革更不是罪。这样,大约可以推定,所有前缀冠以“反”的言论,都不是罪。

以思想和言论问罪,是中国过去一百年那列通向奴役的特快列车,无论这样的列车是争气牵引的,还是电击驱动的,或者什么串并联驱动的动车组;也无论被冠以什么什么名号的机车。这部特快列车承载的不是春运,因为再拥挤,春运也是让每一个人回到自己的家;这部列车要把思想和言论运送的一个共同的家。当思想和言论没有自己独立赖以遮避的窝棚,这个共同的家,就是集中营,奥斯维辛的或者秦城的,在或者古拉格的。奇异的是,即使如此,还依然有人抡动自己粗大的胳膊,逃票地拼向思想和言论的焚化炉。

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都不是以自己的感情好恶而取舍,也不是以自己的利益安危而予夺;这里,自己可能是一个人,或者是黔民或者是至尊;自己也可以是群体,或者一个组织,也或者所有国民。因为,即使是所有国民一致情愿剥夺异类的思想和言论自由,那依然不是民主而是专制;当然更不是自由,而是独裁。所有专制和独裁,不单纯以对国民的权利剥夺为实现的,它一定也是以臣民的效忠为支持的。

所以,对于思想与言论,无论他们如何突破人们的价值低限,其自由,也就是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依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对于思想与言论,无论人们为自己找到多么崇高的正确理由,其自由,也就是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依旧神圣不可剥夺。自由,思想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是现代人类获得自尊自重的根本所在,没有比这个权利来的更神圣也更崇高的了,无论那些是信仰抑或崇拜,也无论那些是神明抑或偶像。

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是所有人自由并自主享用的权利,除非法律程序,不可剥夺。不管他是什么人,哪怕是已经被判罪,法律程序若并未剥夺其公民权,那也同其他人一样享有这个权利。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不能因其势力弱小而横遭凌辱,也不得以其势力强盛而践踏他人。道理很简单,当思想和言论的意志是个人的独立体的时候,是关于自由的权利;当思想和言论的意志是众人的联合体的时候,是关于强制的权力;两者间以相互逆转为条件,简称就是“异化”。

也就是说,将思想和言论自由用作正义的工具时,一定以不正义为条件损毁这件工具。这也正是历史中所有把思想和言论自由当作法器的革命者,在获得权力之后,比传统专制独裁实施更彻底和更极端的独裁专制的原因。剥夺“汉奸”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与剥夺“反革命”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在招数上同曲同工;只有“爱国者”才享用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是与“无产阶级”独有的思想与言论自由,不过是不同剧目的同一奏曲。

就此而言,最极端地乃至法西斯,在正义的法庭上也有不可剥夺的辩护权。未经法律审判,思想和言论的权利不得剥夺;经由法律审判,捍卫自己思想和言论的辩护依然不得剥夺。而且,审判必须是公开的,这样,被问罪的辩护也是公开和透明的,以社会共知为条件,并以社会争议为现实。即使如此,比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依然能存留下来,经由人类的良知和人类的经验以不断的审读。而对“四人帮”的审判,恰恰因为不具公正透明,以认罪态度而不以辩护权利为规则,“历史的审判”永远玷污着历史的愧憾。

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事理的本质很简单:如果作为准则,那么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固守,不因事由的不同而不同,也不因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更不因利益的不同而不同;反之,那一定是自欺也欺人的把戏,高调时是雕塑脸面的噱头,低调时是封杀异见的法器。而若再做观察,一些国家即使处于战争状态,人们也宁可献出生命而坚守自己的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即使非战争状态,当作纳税一样地要交出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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