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和初五的早晨,都是被急促的鞭炮声惊醒,其时天才蒙蒙亮,对于晚睡的人来说,正是好睡时光。但,一阵紧似一阵的声浪震动着你的窗户,让你即使困却无法入眠。不免有些忿然,你有放鞭炮的自由,可我也有不受打扰安静睡觉的自由呵。现在,你的自由有了,我的自由却被你的自由破坏了。既然再也睡不着,便索性思想这其中自由与自由的关系。
这里的自由其实就是权利,在西方自由主义那里(比如哈耶克),自由就是权利不受强制的状态。权利属于个人,自由也属于个人。可是个人和个人的诉求太不一样,比如就拿这件事来说,你要的是燃放的自由,我要的是睡觉的权利。这两个自由和权利各自都有它的合理,但一旦放在一起,就形成冲突。这很真实地写照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情景,每个人的要求和愿望在权利上都各自成立,但权利和权利经常打架,并由此导致人与人之间矛盾丛生。
我并非赞同前几年的春节禁放,尽管这禁放让我这个不放鞭炮的人享受了几个安安静静的年。在我个人的看法中,春节放鞭炮是农业文明形态的一种习俗,于工商化程度很高的现代都市未必合适,而且隐患多多。但既然有那么多人愿意放,它又包含着驱灾祈福之类的民俗学意义,那么,存在就是合理,强行禁止等于剥夺了那么多人的兴趣和权利。在理性上我也并不赞成。当然后来情况有所变化,比如专门划出一些地方以供燃放。以至再后来,禁放等于取消,除了划出一些地方不可燃放外。于是问题出现了倒转。放鞭炮的权利不是问题了,问题是不择时地的燃放,是否会侵害另外一些人的权利,尽管这些人可能是少数。但,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一个公正社会,多数人的权利不容侵犯,少数人哪怕是一个人,他们或她们的权利也不应侵犯。权利侵犯不仅是指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指权利之间的互侵。就后者言,互侵源于权利间的相互冲突,因此,为避免互侵,就有必要对权利本身进行价值排序。
一个人的权利多种多样,放鞭炮、隐私、言论,包括信仰、结社、迁徙、投票选举等,不一而足,足以构成一份长长的权利“菜单”。如果把它们按甲乙丙排序,反而拎不清头绪。合适的办法是排序前不妨先从性质上分类,就像自由主义学者伯林对自由的分类一样。在伯林那里,自由有两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相应地,权利本身也可以类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是“做……的自由”。如果前者的含义是权利不受打扰,后者的意思就是你有权去做。在以上的权利举例中,隐私自由是消极的,言论自由是积极的。如果排序,消极自由在前,积极自由在后。换言之,隐私自由比言论自由更重要,一个人的隐私如果被他人的言论触犯,严重者可以诉诸法律。
为什么消极自由在排序上优先于积极自由,这里,优先的考量在于权利会否侵犯他人。消极自由优先,盖因其被动而不具侵犯性。相反,积极自由是主动的,它存在着侵犯他人的可能。举一个美国法官举过的名例:你有挥舞手臂的自由,但必须止于别人的鼻梁前。挥舞手臂是积极自由,即你有权去做;但我的鼻梁却有免于受手臂侵犯的自由,这是消极自由。这两种自由一旦冲突,手臂让鼻梁,亦即主动让被动。写到这里,其实已经解决了鞭炮燃放中的权利关系。以本文开头为例,燃放鞭炮属于积极权利,而我在天未亮时不受打扰的睡眠则是消极权利。我的权利无以侵犯他,他的权利事实上侵犯了我。因此,这两种权利碰到一起,优先的无疑是睡眠不受打扰的权利。是的,放鞭炮的人即使在公德上,也不应选择那个时间燃放,哪怕这是春节。
在自由主义那里,积极权利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春节燃放鞭炮,应该有其时间地点上的限制。问题是如何限制,靠个人自律、还是社会舆论、抑或政府规定,这倒是一个可以另开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