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玉是20世纪30年代的无冕影后,其死因众说纷纭,至今也无定论。对这段公案中牵扯到的律师和记者加以剖析,得出的结论是,阮玲玉之死肇始于律师的不慎,最终死于记者的压力,而最根本的原因是阮玲玉对自己的人生定位不清楚,她本人虽在艺术上是名副其实的一代影后,但却不知道做一个公众人物有哪些事是绝对不能碰的,又有哪些事是非做不可的。虽然时代变迁,但这个教训对于现在的律师、记者、艺员仍然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
阮玲玉原来与少爷张达民是同居关系,后与张达民解除同居关系,与茶商唐季珊同居。张达民是上海滩的小K(纨绔子弟),要给他解除同居关系并非易事,所以阮玲玉聘请律师伍澄宇(此人为留日海归,著有《收回沪廨章程详论及其关系法规》、《国内汇兑及押汇业务》等,后附逆,战后以”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而阴谋着手实行”被提起公诉)来办理此事。而张达民没有请律师,就在伍澄宇拟定的《阮玲玉张达民脱离同居关系约据》上签了字。该约据共有7条,主要内容是二人解除同居关系,阮每月给张100元,两年为期,期满各不相欠。伍澄宇接手此案,应该明白当事人的要求,还要明白对方是什么人,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可惜,伍澄宇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当事人是公众人物,即使将约据扩充到70条,用尽当时民法乃至所有法律资源,也是无法制住张达民这样的浮浪子弟的,必须配合其他手段。也许伍澄宇料事不周,也许他并不具备这样全面的社会资源,如此单纯的法律路径选择埋下了日后阮玲玉死于讼案的祸根。
果然,不久,张达民雇请律师孙弼伍发动曲线攻势,先下书唐季珊,“指其窃取财物,侵占衣饰,共值三千余元,并私刻张氏名义之图章”。而唐季珊不知是计,反而聘请知名律师熊飞先下手为强,控告张达民“虚构事实,妨害名誉”。熊飞未能详考慎察,在对簿公堂时,有些轻敌。张达民早已换著名律师洪士豪出庭,洪乃宁波人氏,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何惧熊飞,当庭陈辞“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妨害名誉罪之构成,须有意图散布于众,而指责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实。而本案仅仅孙律师之一信,是否即已构成该案罪名,殊堪研究。况且该信还不是被告之主张,应请明察。”法官叶璧超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决唐季珊诉张达民虚构事实妨害名誉之罪名不成立。
张达民本来已经荷包干瘪,无力再挑起讼战,可惜一批记者前来挑唆他起诉唐季珊和阮玲玉,并为其支着:“阮玲玉原来是你的太太,唐季珊竟然乘虚而入霸占了她,你可以诉唐季珊和阮玲玉妨害家庭和通奸罪;阮玲玉在跟唐季珊走时带走了你的财物,还曾私刻过你的印章,你可以诉他们侵占和伪造文书罪。”记者们见张犹豫不定,立即给他一个大红包,表示愿为奥援,这只是一点小意思,无论成败都将支持到底,决不会让他为钱发愁。张不念旧情竟然应声而起诉,阮玲玉的律师顾问包括谢居三先生在内千方百计也无法设计出一个使她免于出庭的万全之策,阮玲玉又十分恐惧暴露于大庭广众,终于不堪压力,吞药自尽。直到她死后,案子都还没进行完。
记者们为什么要寻阮玲玉开心,因为她主演的一部电影《新女性》丑化了记者,记者们岂肯善罢甘休?!所以利用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空档,在每次粘着阮玲玉的诉讼中,都要不吝版面大肆报道,使阮玲玉的法庭审判无论输赢,其“媒体审判”都是负面评价,这对一个公众人物来说是致命的。
阮玲玉号称“无冕影后”,收入绝对丰厚,月收入最保守估计在千元以上,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最富有的明星的收入,或有过之而无不及。她虽信仰佛教,然公益捐款见于记载的仅为300元,这足以说明她的社会形象始终得不到媒体的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向社会表示爱心是绝对需要做的事情,阮玲玉在这方面的成绩乏善可陈。比之当代红星成龙,不可以以道里计。
然而,最主要的还在于阮玲玉不能认清做公众人物是需要要付出代价的,要保持住正面形象,是绝对不能轻易起诉或应诉的。在张达民多索要4000元的问题上,未能妥善处理,激化了矛盾。其实,在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滩有多种力量和机会存在,完全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摆平张达民这种白相人。
此案从大的社会背景来说,是律师和记者有意无意合谋“杀害”了阮玲玉。这个悲剧再次提醒人们,诉讼不可以成为进攻性的力量,而应是保护性的力量;律师本来是保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结果是将当事人一步步引向死路,又岂能不加以自省?双方律师也要善意,进攻和防守要讲究对等性,不能为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将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作为第四种权力的传媒与代表“在野法曹”的律师之间也需要形成一种均衡关系,既不能沆瀣一气,也不能故意对立;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基本上是只防君子不防小人,自我保护仍然是最重要的。作为公众人物尤其是艺员私生活要善自检点,保守道德底线,不要吝惜爱心,这是避免诉讼的根本之道。
(全文1941字 )
杜兆勇
2007年9月27日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北大资源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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